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829,20221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829號
上 訴 人 潘俊吉
被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