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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原 告 闕金萬
特別代理人 闕金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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