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963,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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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63號
原 告 洪明璽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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