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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熊秀玲
被 告 何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只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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