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劉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6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柏岑於109年10月7日1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福慧路與新知六路口時,因左轉彎時未注意左後方車輛之過失,而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曹仁杰所有並由其騎乘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維修估價,需133,725元之維修費用(含工資17,850元、零件115,875元),原告並已依約賠付。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3,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撞到原告保車,但修繕項目中有些不合理,之後具狀到院。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原告公司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與駕駛執照、劉福摩托車有限公司估價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41頁),核與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調查卷宗資料相符,被告到庭亦未否認,是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而本件事故從兩造事故當日所製作調查筆錄可知,肇事原因可能係因被告駕車行向不定,轉(偏)右後再左轉,左轉彎未注意左後來車,未保持安全間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處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違反同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從而,堪認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自有過失,是被告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雖被告辯稱修繕項目不合理云云。
然查,本院審酌原告提出前揭單據所載各項修復項目與費用均與上開事故相關,應認前述支出均屬必要、合理,被告僅空言指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不合理,然未具體指出有何不當之處,復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則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不足憑採。
㈢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查系爭車輛係於107年8月出廠(推定為15日),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109年10月7日車輛受損時,已使用2年2月,又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大型重型機車耐用年數三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五三六,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22,71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費用17,850元,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40,568元(計算式:22,718元+工資費用17,850元=40,568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5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1月16日(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5,875×0.536=62,109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5,875-62,109=53,766第2年折舊值 53,766×0.536=28,81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766-28,819=24,947第3年折舊值 24,947×0.536×(2/12)=2,229第3年折舊後價值 24,947-2,229=22,718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