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50號
上 訴 人 林秉信
被 上訴人 蔣岳崇
被 上訴人 劉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