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1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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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8號
原 告 邱永德
楊美麗
洪春珠
張艾琪
詹秀卿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
原告與被告嚴小玫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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