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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倪鎮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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