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336,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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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3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被 告 李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自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8日0時4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與過圳街口附近之停車場,因倒車時疏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方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高居才駕駛後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幣(下同)183,863元(含工資暨烤漆35,133元、材料費148,73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3,8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修車報價單、行車執照、統一發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調查報告表等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不法過失責任甚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查系爭車輛係於106年11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0年4月18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5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183,863元(含工資暨烤漆35,133元、材料費148,730元),有修車報價單可佐,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方法,因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6月計,則其修復材料費折舊後之餘額為30,4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工資暨烤漆,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65,606元(計算式:30,473元+35,133元=65,606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6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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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8,730×0.369=54,881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8,730-54,881=93,849第2年折舊值 93,849×0.369=34,6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3,849-34,630=59,219第3年折舊值 59,219×0.369=21,85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9,219-21,852=37,367第4年折舊值 37,367×0.369×(6/12)=6,894第4年折舊後價值 37,367-6,894=3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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