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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54號
111年度重救字第50號
原 告 連銘鋒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智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宜一併移送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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