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404,202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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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惠敏、陳國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對判決駁回之訴,依法提起上訴。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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