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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被 告 沈仲華
被 告 林嫚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科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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