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49,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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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張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成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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