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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鼎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傅景暉
原告與被告黃廖秀英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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