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320,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 告 莊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對展材企業有限公司、莊松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40710號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其中對莊松茂部分已經駁回聲請),嗣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