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福泉
被 告 卓濟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 年5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