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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9,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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