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407,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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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4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林淑女
複代理人 劉友傑

被 告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6月3日及同年月29分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約定借款額度均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共計20萬元),借款期限均為3年,被告應於撥款後第7個月起分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並於撥款後第13個月起,分24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下稱原約定加碼年率)訂定,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遲延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至110年3月1日止,尚積欠原告17萬3,985元(其中本金為17萬3,44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及補貼作業須知、小額貸款債權明細、計算表、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第29頁),核屬相符。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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