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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69號
原 告 羅茂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楊壽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5,650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5,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萬5,650元後,尚應補繳2萬9,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全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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