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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75號
原 告 陳科竹
被 告 羅婕妤
羅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又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實際交易價額未必相當,是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建物累積折舊額等資料,始貼近市場交易價格。
再按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其依租約約定之租金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房地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房地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系爭房屋係於民國65年1月27日建築完成,位於4層樓加強磚造層建物之第3層次,總面積74.01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等規定估算,新北市新莊區之二層以上新成屋平均房價水準約為30萬元至50萬元區間內之加強磚造4層樓建物標準單價上下限平均每平方公尺19,600元,加強磚造建物之耐用年數為53年,每年折舊率1.8%計算,系爭房屋於111年1月26日起訴時屋齡約46年,則系爭房屋現值應為新台幣(下同)249,503元【計算式:19,600元/㎡×{1-(1.8%×46)}×74.01㎡=249,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價額249,503元及租賃期間未付之租金32,000元合併計算,至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1,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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