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583,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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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幸福公園文學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群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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