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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98號
原 告 許聖顯 (已歿)
原 告 之母 許李葉
被 告 張詔棊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母許李葉應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聖顯之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許聖顯請求被告張詔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許聖顯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查原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故原告之母許李葉應於111年4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聖顯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之母許李葉應同時檢附原告許聖顯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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