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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黃瑋國即瑋國五金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鋧錩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6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併請提出兩造間就系爭買賣所為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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