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陳春卿
被 告 翁家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承賢
法定代理人 周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