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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相 對 人 林永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則依兩造簽訂之伊加伊尊榮活動學員合約書及服務說明切結書均分別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9、19頁參照)。
而甲方即原告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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