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調,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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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顏世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揚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手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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