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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相對人即被告戶籍地則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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