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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又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第2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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