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聲,184,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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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吳招松
代 理 人 毛靜芬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98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98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111年11月25日行言詞辯論時,被告之言詞涉犯公然侮辱之嫌疑,為提出告訴,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係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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