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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劉金華
陳樹鈞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東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原告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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