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全,38,2023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按聲請假扣押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