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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唐偉傑
賴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慧真即艾凱莎芳療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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