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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高靜怡
相 對 人 李韋毅
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韋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此有相對人李韋毅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其行為地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120019168號函在卷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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