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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蔡卉蘋
相 對 人 吳敬銘
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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