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司調,381,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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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蔡卉蘋
相 對 人 吳敬銘



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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