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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賴沈阿美
賴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511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19.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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