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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 告 王清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115元,及自民國107年 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4,636元,及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第二項之事項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漏載利息起算日,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補述正確之聲明,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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