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11,2023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號
原 告 鍾奇維

被 告 沈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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