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110,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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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育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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