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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啓彰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駿、簡世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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