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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350號
原 告 蘇碧
被 告 周瑞源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應以被告受合法催告始陷於給付遲延責任,故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為準,原告請求自匯款翌日起算,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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