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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4號
原 告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豐
訴訟代理人 徐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飛機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陳報,兩造間有無另行簽訂書面之契約,如有應併檢送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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