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1525,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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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新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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