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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林樞叡
被 告 徐三智
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5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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