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1728,2023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歐美雪

訴訟代理人 王泰源
歐昶宏
被 告 唐苰恩

游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被告唐苰恩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起;

被告游博鈞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游博鈞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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