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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林和正
被 告 黃至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北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前入監服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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