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2048,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張育嘉
被 告 廖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69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依加重誹謗罪判處罪刑確定,被告復未提出反證證明其無上開事實,足認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於民國110、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

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情節;

兩造糾紛涉及社區公共事務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原告雖在起訴狀另提到被告應在社區公布欄刊登道歉啟事(訴之聲明未為此部分請求,本院仍附帶說明),惟本院審酌上開刑事判決、本件民事判決均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任何人均得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之,已有說明澄清之作用,亦可直接或間接達到回復原告名譽權之效果,自無再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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