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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楊皓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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