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2261,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2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被 告 許嘉慧(原名:許珈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703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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