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2265,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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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265號
原 告 黃文揚
訴訟代理人 鄒雲玉
被 告 林明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4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第二項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99,974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某便利商店,以5,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資料寄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6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堪信為真。

至被告稱願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與原告和解云云,惟原告並未同意,則兩造既未達成和解,被告抗辯並非得拒絕賠償之法律理由。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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