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238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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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羅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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